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苏自然资发〔2018〕15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
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处置范围
2009 年以来,经省政府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批次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实施征地或供地的。
二、处置条件
(一)所涉土地为已依法获得批准的批次(项目)用地或完整宗地;
(二)所涉土地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权益纠纷;
(三)所涉土地现场地类与批准时一致。
三、处置办法
(一)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未满两年,但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已不具备供地条件、不再实施征地的(以下简称“批而不征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申请调整。
(二)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已满两年,但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以下简称“批而未征土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部分未实施的,未实施部分自动失效。
(三)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以下简称“征而未供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调整用地批准文件中的相关批准内容。
四、处置程序
(一)关于批而不征土地
1.由市、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发布停止实施征地告知书,告知原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2.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拟处置土地规模,确定拟调整利用的新用地地块,按现行政策要求组卷报批,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准。
批而不征土地调整,应当控制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同一批次(项目)的,应当一次性调整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多个批次(项目)需处置的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批次(项目)使用。新用地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均不得大于原相应批准面积。
3.用地调整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不再实施征收土地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发布停止实施征地的公告;对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履行批后实施程序。
调整后批准征收的土地不得再申请调整处置。
(二)关于批而未征土地
1.以批次(项目)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形成批而未征土地处置情况报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设区市(省管县)人民政府汇总批而未征土地处置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土地因批而未征,其相关批准内容自动失效,由市、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三)关于征而未供土地
1.以批次(项目)为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调整用地批准文件中相关宗地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使用的批准内容。
2.征而未供土地,按国有土地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管护、使用。
五、呈报材料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报省政府批准或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市(省管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请示或备案报告,并附具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报告。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报告中须说明批而未供原因,相关处置要求符合情况,拟处置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权属变更情况,相应规费缴纳情况,补充耕地情况,相关权益处置情况及相关权利人意见。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的,还须说明调整前后地块的地类、面积变化情况,新用地对照现行政策的用地审查情况等。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拟处置土地的现场踏勘报告及相关影像资料。
(三)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和已标注拟处置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的,还须提供拟处置土地与调整后新用地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及新用地地块按现行用地政策编制的用地呈报材料。
六、其他要求
(一)确需处置的批而未供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内业审核和现场踏勘,符合规定的处置范围和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规范开展处置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拟处置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核实,相关处置备案报告和批准文件在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停止办理该地区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每年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应在当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当年度不再办理。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自然资源部的规定要求于当年的
(三)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的,不重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批而未征土地相应批准内容自动失效和征而未供土地调整相关批准内容的,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已缴纳的规费由省自然资源厅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台账单独核算,在其他建设用地报批时抵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批而未供处置土地的后续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涉及农用地的,要切实加强管护,及时组织耕种或使用。
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使用不涉及征收土地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对2011年国家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以后,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涉及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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